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外籍人士购买不动产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登记机构在办理外籍人士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会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进行正常办理。
2017年10月14日,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受理了一笔外国人Christopher·Wood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铂悦花园3X幢28XX室的商品房登记。工作人员核验了该申请人提供的护照原件、收取了复印件,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2.4第1点“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规定,要求其提供外国护照的汉字翻译件。同时按照习惯性经验,建议其提供经公证处见证的护照翻译件,以确保登记内容的准确性。但是该外籍申请人用流利的汉语表示,自己没有护照的翻译件,也不清楚护照要预先翻译的登记要求。
针对该情况,值班工作人员在会商后认为,当天是周六,相关机构不一定办理业务,让申请人来回奔波似乎有失妥当。同时据中心了解,即便翻译公司立即予以翻译也无法及时出具翻译文书,至少需要一周以上的等待时间,这给常居海外的申请人造成了诸多不便。更何况强制要求将翻译件公证的行为本身就与《公证法》设立的初衷相抵触,如《公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因此,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法无授权不能乱作为”,“只让群众跑一次”的原则,在与审核人员充分沟通后一致认定可以参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2.4第3点的要求进行简化操作,即“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当事人应签字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鉴于该申请人Christopher·Wood通晓汉语,在现场完全可以与工作人员顺利交流,能够正常表达其意愿。中心认为,针对类似特殊的登记对象,不应该随意增加其登记负担,在确保申请材料准确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件效率,方便办证群众。
在与申请人Christopher·Wood沟通后,他表示完全同意由其本人将外国护照所记载的内容翻译成汉字,从而使工作人员得以将信息顺利录入系统。为慎重起见,中心还从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中调阅了公证翻译文本的收件格式材料,并建议外籍申请人参照公证翻译文本格式,将自己的护照内容现场书面翻译成汉字。与此同时,为避免单方面翻译导致汉字文本的严谨性不足的缺陷,中心还安排了两位英语水平达到专业八级的同事对其护照及翻译内容进行再次确认,最大限度的保证登记的准确性。不光如此,中心工作人员还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在翻译件上由申请人自书表示“本人对上述护照的汉字译本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对汉字译本的真实性负责。”并要求其在译本上以英文、汉字签名、加盖指纹。从而使该笔不动产登记得以顺利办结。汉字翻译件文本参见下图:
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外籍人士的申请材料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顺利办理了一系列登记申请。为提高登记效率,减轻群众负担,中心还先后推出了“不收重复件”、“电子申请书”等创新工作来提升窗口形象。用主动服务让群众“办证难”的困惑化解在基层;用贴心的举措顺利打通不动产“中梗阻”弊病的最后一百米。
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沈庆
201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