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税务局
关于加快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工作的通知
烟自然资规字〔2021〕88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发[202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现就加快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结合作风集中建设行动,将“交房(地)即办证”工作作为提升执行力,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2020年“交房(地)即办证”工作方案和政策出台后,大部分区市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但个别区市仍未开展(见附件1)。2021年省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交房(地)即办证”服务水平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32号),提出“交房(地)即办证”服务全覆盖,逐步形成工作常态化。各区市要按照《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工作方案》(烟自然资规字[2020]184号)文件和省厅要求,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交房(地)即办证”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建立长效机制,将“交房(地)即办证”实现常态化,扩大案例量。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市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全力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工作。“交地即办证”工作主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要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力争做到在土地交付的同时完成缴税,并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房即办证”主要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税务部门,各区市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机制。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要明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是商品房交付的条件之一,新建商品房在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告知自然资源及税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随即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首次登记和“交房即办证”业务申请。原则上新建商品房办完首次登记手续后,即认定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依申请启动,在企业及购房人自愿的基础上即可在交付时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市要多措并举,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互联网”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快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工作。为方便群众少跑腿,少提交材料,对运转正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都要通过“互联网+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平台和省“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提出“交房即办证”业务申请,企业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立即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通知购房人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缴纳税款,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常态化。
四、要加强督导,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按照省厅要求,各地需建立工作台账(见附件4),市局将每月一调度,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共同推进“交房(地)即办证”工作开展。
五、要严格监管,强化惩戒措施。根据营商环境评价要求,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得与物业费收取等捆绑,不得违规设立门槛,拒收业主申请材料。2021年7月1日后,各区市不动产登记大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线下登记申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建设单位违规交房,以及延期交房且不履行合法职责的,将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烟台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1日
附件:1.全市“交房(地)即办证”进展情况
2.交房即办证流程图
3.交地即办证流程图
4.交房即办证工作台账(模板)
附件1
全市“交房(地)即办证”进展情况
附件2
交房即办证流程图
附件3
交地即办证流程图
附件4
交房即办证工作台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