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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期】儿子打伤同学赔偿医药费后家长反诉对方不当得利,法院:驳回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审理查明涉案事实后,法官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被告与其儿子系同班同学,原告儿子因书与被告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被告家属隐瞒伤情真相,虚构事实,强行去内蒙附属医院看病,被告家属将事发前被告被电动车撞伤在中心医院的CT报告放入附属医院CT袋中,要求原告购买破壁机及赔偿各项检查费用。原告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返还住院医疗费、经济损失等不当得利12376.3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日,原告儿子与被告因错拿两本书发生争执,原告儿子将被告打伤,被告于当日即去鄂尔多斯中心医院进行检查,中心医院诊断为双侧下颌骨骨折,建议住院手术治疗。次日,原告陪同被告前往呼和浩特检查,被告入住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6天,经诊断,被告为双侧下颌骨骨折、右侧下颌骨折术后,被告住院产生的花费包括住院医疗费10777.93元、挂号费18.4元、CT费780元,共计11576.33元,由原告垫付。
原被告双方身体权纠纷案件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2019)内0602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认定了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上诉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就精神抚慰金部分改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有四个: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不当得利属于请求权形成规范,故“无法律上的原因”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承担,即本案原告应首先举证证明其所为之给付缺乏给付原因。双方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终审作出(2020)内06民初204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儿子对被告造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现原告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没有提供证明,不能认定被告治病所用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负担。(白洁 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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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第190期】儿子打伤同学赔偿医药费后家长反诉对方不当得利,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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