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办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公派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出国留学后,已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所需材料
(1) 攻读学位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 原件(收) ]
(2)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3) 申请人身份证件, 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4) 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原件(收) ]
(5) (二)访问学者提供以下材料:1、《留学人员资格审定表》[ 原件(收) ]
(6) 留学前在国内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同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自行在线验证,打印、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电子验证有效期为30天,请在有效期内递交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也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7) 国外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的访问邀请函或者推荐函[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8) 如属公派访问学者的人员,提交国内公派任务批件、单位公派协议[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9) 做访问学者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 复印件1份]
(10) 出国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证页[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11)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12)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中联办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13) 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护照[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14) 本人两寸免冠彩色照片壹张[ 原件(收) ]
(15) 如系代办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收复印件并验原件)和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原件(收)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16) 申请材料如有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复印件0份]
翻译机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8号求是大厦西座2801
翻译咨询电话:0755-23995119
网址:http://www.szbyfy.com
办理流程
事项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所有的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人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www.szhrss.gov.cn),点击进入留学人员资格认定业务申报系统,未注册人员按提示注册个人信息,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人员在登陆页面输入相应帐号、密码后登录;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如之前已成功选择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点击“上报”按钮,打印相应的表格;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无
办事窗口
深圳市人才园服务大厅21号
服务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
联系电话:8812345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公交路线:乘坐公交21、26、54、101、113、123、204、209、222、223、234、311、320、327、338、365、373、383、M372、M391、M392、M413、M433、M435、M448、高峰专线62、高峰专线70、观光线1,在竹子林站下车;或乘坐公交32、59、79、324、395,在市交委站下车;或乘坐公交28、49、64、202、212、213、303、317、372、377、B611、B697、E4、E6、E10、H92、K359、K384、K578、M362、M392、高峰专线58,在福田交通枢纽站下车,西行200 米。
地铁路线:乘坐地铁罗宝线,竹子林站B1 出口西行200 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依据
(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所有条款
备注
无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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