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备案山西省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名单公布
近日,省教育厅发布通知,公布了112个教育部备案山西省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一起来看——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
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
晋教职成函〔2023〕5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日前,教育部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我省汇总备案的2023年校外教学点共112个(具体名单见附件),其中本省高校省内设点66个,省外高校(除国家开放大学外)在我省设点29个,国家开放大学在我省设点17个。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校外教学点办学行为,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教育局对本市范围内校外教学点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督,认真做好备案初审、年度检查初审等监管工作。各主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坚持管办分离,明确所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健全招生宣传、学费收缴、校外合作、财务管理、证书发放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办学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范管控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强化质量控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做好所办校外教学点设置、调整和各项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负面清单”
主办学校不得或严禁事项:
凡教育部未公布的校外教学点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原则上同一主办学校的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不得重叠;
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
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学费严禁上缴前分配;
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的校外教学点,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凡教育部未公布的校外教学点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原则上同一主办学校的不同校外教学点招生范围不得重叠;
不得委托各院(系)、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合作或放任“点外设点”等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
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学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学费严禁上缴前分配;
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的校外教学点,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校外教学点不得或严禁事项:
- 不应以校外教学点名义从事独立办学等超出校外教学点职责和设点协议范围的活动;
不得与其他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不得点外设点;
未经主办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未经主办学校书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严禁乱收费或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不得与其他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不得点外设点;
未经主办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未经主办学校书面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不得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
严禁乱收费或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
主办学校对存在违规行为或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整改或者撤销,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的校外教学点,主办学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
各市、各高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开展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工作,持续完善违法违规广告宣传协同治理工作机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推动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化、高质量发展。要加大对高等学历继续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教育部备案山西省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名单
山西省教育厅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责 编 ▍张 帆
编 辑 ▍李志刚
内容来源▍山西省教育厅
投稿热线▍山西科技报新媒体0351-415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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