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名中学生被其同学掌掴并拍照威胁,法院判了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结一起因校园暴力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四被告及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8万元,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小甲、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原系银川市某中学学生。2019年6月,小乙建了一个QQ群,并在群内与其他3名被告商议殴打小甲。这天,在小乙请假的情况下,小戊、小丁叫上小丙,小戊在小甲脸上打了三巴掌,小丙在小甲脸上打了两巴掌,小丁在旁边用手机拍照并将小甲被打的照片发给小乙,还威胁小甲不要告诉老师。事后,小甲并未向家长和老师说过该事件。2020年9月,小甲因情绪异常就医,诊断结果为:考虑急性而短暂性精神障碍,建议药物治疗。2020年11月起,小甲在宁夏某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法院审理发现,根据原告提交的分析报告、病历记录、临床调查问卷、心理咨询记录、证明等,能够证实原告小甲出现的退缩行为及社交障碍与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的欺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应当对原告小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乙、小丙、小丁、小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四人的监护人应与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四被告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8万元。判决送达后,四被告均未上诉。
近年来,金凤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始终将预防和遏制校园欺凌、暴力事件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定期进学校开展专题教育,结合典型案例,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办案中,该院严格保护学生隐私,综合采用法律援助、调解和解、跟踪回访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涉事双方的全面保护。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联合社区、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组织,秉持用心倾听、用爱感化的理念,帮助学生尽快走出心理阴影。(通讯员 熊蕾)来 源:宁夏法治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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