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公职人员骗取银行贷款获刑8年!
近日,临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诈骗银行贷款一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高某退还违法所得166万余元。
被告人高某,原临夏县某单位干部,高中文化,自2013年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材料,多次从某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数额巨大。2021年11月,该案案发,高某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临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冒用16名群众的身份信息,以开饭馆、综合零售、经营百货、虫草等投资项目为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编造贷款手续,在贷款材料上冒名签字,从某金融机构共计贷款177万元,其中的172万元由高某本人非法占有使用,用于修建房屋、子女留学及个人消费等事项。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因被冒名群众多次催促及信用社多次催收,共归还贷款本金52498.19元,立案后归还本金1163.07元,尚有1666338.74元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各种贷款资料、冒名骗取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临夏县信用社职工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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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临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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