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王XX女婿),男。
委托代理人殷XX,天津信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
代表人张XX,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殷XX,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亮亮、张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退还上诉人王XX。
审判长 许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武XX
速录员 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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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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