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基础 管理
资质 证件
是否有营 业执照
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 关登记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 条
1
是否超范 围经营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 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二条
2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是否设置 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 理机构
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但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所谓“确定”,是指以文件的形式 明确指定某个机构(如生产部等)负责安全生产 管理。鼓励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 条 。
3
是否按要 求配备专 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 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 条 。
4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是否建立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条 。
5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是否健全
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必须覆盖全员,构 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责 任制;(2)其他负责人责任制; (3)各级负责人 责任制;(4)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责任制; (5)班组长责任制;(6)岗位人员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条 。
6
2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制 。
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适时修订;(2)必 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 :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
营实际相适应:(4)体系清楚, 落实“层层有专 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5)明确上下左右之 间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7) 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施;(8) 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 过程;(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 条 。
7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
是否建立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 度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 。
8
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相 关要求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的目的;(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 任部门和责任人员;(3)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5)教育 和培训的主要内容;(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 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7)对教育和培训 工作的其他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 。
9
防火防爆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防火防爆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 条 。
1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防火防爆 管理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相 关要求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部门、 岗位职责;(2)危险因素的辨识;(3)危险场所 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以及演练计划;(4) 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 规 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六 条 。
11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制度
是否建立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2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制度是否 健全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单位现有的所有 安全设备、设施。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还应 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3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制度的内 容是否符 合相关要 求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负 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 改造和报废规定,这些规定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3)应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14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管理和使
用制度
是否建立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管理和使 用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 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5
4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劳动防护 用品配备、 管理和使 用制度内 容是否符 合相关要
求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 包括:(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劳动防 护用品日常管理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 使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16
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 查治理制 度
是否建立
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 查治理制 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7
安全检查 和隐患排 查治理制 度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方式与周期;(2)检查内容;(3)检查 人员;(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 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 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 到位;(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8
事故预案 及事故管 理制度
是否建立
事故预案 及事故管 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19
事故预案 及事故管 理制度内 容是否符
合有关要 求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备、演练、修改的要求;
(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救护;
(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
(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 制度
是否建立 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 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1
安全生产 费用管理 制度的内 容是否符 合有关规 定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 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2)提取比例;(3)用途;
(4)管理方式;(5)保证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2
建设项目 “ 三 同 时 ”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建设项目 (工程)
三同时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管理制 度 。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3
建设项目 三同时
管理制度 内容是否
符合相关
规定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管理部门;(2)实行“三同时”管理的项目范围;
(3)各环节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6号)。
24
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 制度
是否建立 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 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5
6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生产
考核奖惩
制度内容 是否符合 有关要求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 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2)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的基本原则;(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6
安全会议 制度
是否建立 安全会议 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会议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7
安全会议 制度的内 容是否符 合相关要
求
安全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层次及 参加会议人员;(2)会议的内容和频次;(3)会 议的记录和下发纪要的要求;(4)对会议决定执 行的要求;(5)会议纪律。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8
从业人员 安全资格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从业人员 安全资格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29
从业人员 安全资格 管理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从业人员的取证范围(一般包括特种作业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等);(2) 取证、复审、换证的责任部门及工作程序;(3) 证件使用、档案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
30
电气安全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电气安全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31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电气安全 管理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有 关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应 遵守的有关规程;(2)明确电气检修、用电设备 环境、警示标志、操作、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3)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要 求;(4)明确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5) 明确临时用电审批的要求。
《 用 电 安 全 导 则 》 ( G B / T13869--2008)。
32
重大危险 源管理制 度
是否建立 重大危险 源管理制 度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 制 度 。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33
重大危险 源管理制 度的内容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依据;(2)重大危险源清 单;(3)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4)重大危险源 预案及演练的管理;(5)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6) 重大危险源设施检、维修;(7)重大危险源的检 测、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制 度的 内容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34
特种设备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特种设备 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条。
35
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特种设备
管理制度 的内容符
合有关要 求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企 业内特种设备的范围;(2)明确应使用符合规定 的设备;(3)明确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明确 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周期;(5)明确特种设备法 定检测的管理;(5)制定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章。
36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制度
是否建立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四 条 。
37
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 理制度的 内容是否 符合相关 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五双”管理要求;(2)明确剧毒化学品作 业场所的要求;(3)明确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要 求;(4)剧毒化学品信息资料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 章 。
38
仓库、储罐 区安全管 理制度
是否建立 仓库、储罐 区安全管
理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39
仓库、储罐 区安全管 理制度的
内容是否 符合相关 要求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 要求;(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管 理;(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4)明确防火、
防爆、安全保卫的措施。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40
危险作业 审批制度
是否建立 危险作业
审批制度
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41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危险作业 审批制度 的内容是 否符合相 关要求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单 位的实际确定可能有的危险作业范围(如高处作 业、带电作业、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 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 危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危 险化学品堵漏作业等);(2)明确审批人和审批程 序;(3)明确责任人;(4)明确相应岗位作业规 程 。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五条,
42
安全
操作
规程
是否制订 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这些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
43
岗位操作 规程是否 健全
每个岗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遗 漏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
44
岗位操作 规程的内 容是否符 合相关要 求
岗位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 业实际;(3)能够保障操作安全;(4)及时修订 更 新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款。
45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 负责人是 否有安全 管理资格 证书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 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 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第6条。
46
1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管理 人员是否 有安全管 理资格证 书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 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第6条。
47
从业人员 是否有培 训合格证 书
主要由企业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培训,核发培训合格证。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第6条。
48
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 有特种作 业操作证
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证件应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9
安全
生产
管理
基础
档案
是否有安 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 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 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 核人员签名。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七条。
50
是否有安 全检查及 事故隐患 排查记录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 条 。
51
是否有劳 动防护用 品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 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 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 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建立劳动防护用 品管理档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 条 。
52
是否 有安 全生产奖
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 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四条。
53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惩记录
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安全生产 奖惩记录。
是否有事
故管理档
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 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 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 二 条 。
54
是否有工
伤社会保
险缴费记
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缴费记录妥善保存。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55
投入全产
投入
安生
是否按规
定提取安
全生产专
项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 条 。
56
12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安全生产 专项费用 管理是否 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 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 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 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 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为:(1)安全生产 措施工程建设项目;(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 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3)安 全生产管理;(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 评估、整改、监控;(5)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 职业危害防治费用;(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奖励费用;(7)应急救援器材、设备;(8)保障 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 条 。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 条 。
57
应急 管理
是否建立 应急机构 和队伍
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第二十六条。
58
是否有应 急救援设 施设备及 物资
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正 常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 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59
是否制订 应急救援 预案或应 急措施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作业岗位应急 处置方案或措施。当生产工艺、周围环境、指挥 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情 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60
是否进行 应急救援 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 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
61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企 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 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 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十五条。
是否按规 定进行应 急救援预 案报备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 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 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 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 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 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 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
62
特种 设备 基础 管理
是否有机 构和人员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 十三条。
63
是否制订 管理制度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 条 。
64
是否有应 急救援措 施及演练 记录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 十五条。
65
14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有档 案记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 。
66
是否有检 验报告
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 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 十八条。
67
是否有保 养记录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 条、三十九、第四十五条。
68
是否有特 种作业人 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八条。
69
是否有特 种作业人 员培训记 录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培训学时和内 容符合相关要求。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 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九条。
70
职业
卫生
基础
管理
是否有职 业卫生管 理机构及 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 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71
职业病防 治计划及 实施方案
是否制订 职业病防 治计划及 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切 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2
职业病防 治计划及 实施方案 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73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否符合有 关要求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 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款 。
74
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 是否健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1)职业病防治责任 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职业卫 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 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7)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卫生“三同时” 制度;(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 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十一条。
75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
是否制订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生操 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6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 是否健全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每个岗位应当制定职业卫 生操作规,不得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7
职业卫生 操作规程 的内容是 否符合相 关标准和 岗位实际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应当符 合相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 能够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危害;(4)及时修订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78
16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
是否有职 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
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 生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七条。
79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是 否漏项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都应当纳入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七条。
80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机 构是否具
备相应资 质
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资质 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十九条。
81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是 否定期进 行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 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 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 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 二 条 。
82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 果是否定 期向所在 地安全生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 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 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 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 二 条 。
83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产监督管 理部门报 告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 果是否定 期向劳动
者公布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 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 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 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 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 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 二 条 。
84
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 报
是否申报 职业病危 害项目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 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十六条。
85
职业病危 害申报是 否缺项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 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不得遗 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十六条。
86
1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定期 申报职业 病危害项 目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每年申报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87
是否进行 职业病危 害项目变 更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向 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 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 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 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 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生 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 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 理相关手续。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
8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 报内容是 否符合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 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1)生 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 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 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 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 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27号)第五条。
89
职业病危 害告知
是否向劳 动者告知 职业病危 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 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 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 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 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四条。
90
职业病危 害告知内 容是否漏 项
告知内容包括:(1)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2)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3) 职业病防护措施;(4)职业病待遇。不得隐瞒或 者欺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四条。
91
职业病危 害告知方 式是否符
合规定
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 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能以公告、标 志等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四条。
92
2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卫生 监护档案
是否有职 业卫生监 护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七条。
93
职业卫生 监护档案 是否规范
应当归档管理的主要资料包括:(1)劳动者的职 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职业健康检 查结果;(4)职业病诊疗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三十七条。
94
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 案
是否有职 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95
职业病危 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 案是否符 合相关要 求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 等内容。预案的组织结构和可行的措施应与单位 实际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
96
职业卫生 档案
是否有职 业卫生档 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97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 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职业卫生 档案资料 是否全面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主要包括:(1)国家有关职业病 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2)建设项 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 批复文件等资料;(3)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 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5) 职业危害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6)作业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7)职业病危害 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8)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 护档案;(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职业卫生培 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 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11)职业病病人档 案;(12)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13)职 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98
22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现场
管理
特种
设备
场(厂)内 专用机动 车辆
标志
是否有定期 检验合格标 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 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1年或者 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无 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定 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封 闭。应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运行记录及修 理记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修应申报监 督检验。应有符合要求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辆管理制度,电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必要 的系统图应齐全、符合实际,并醒目挂放。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八条。
99
是否有使用 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证 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五条。
100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车辆转向灯、
制动灯的设 置是否符合 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车辆转向灯、制动灯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
101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车辆嗽叭是 否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应设 置车辆嗽叭并保持其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
102
车辆电源开 关是否符合 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应按要求设置电源开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1
103
同一桥上的 车轮轮胎的 一致性是否 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轮胎大小应一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
104
车辆行车制 动和驻车制 动装置性能 及方式是否 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应设置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并保持其有 效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
105
24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货叉或属具 在叉架上的 固定是否符 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 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
【2002】16号)附录
106
运行情况
是否有运行 记录、修理改 造记录、事故 记录
无完善的修理改造记录、事故记录,与实际不相 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
107
液压系统性 能、密封是否 符合要求
一、液压系统管路不畅通,密封不良,与其它机 件磨碰。
二、液压分配器上无铭牌和功能指示牌,液压元 件配合不良,有泄漏。
三、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有爬行、 停滞和明显的冲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厂内机动车 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 检【2002】16号)附录
108
传动系统是 否符合要求
传动系运转不稳,行驶中抖动、异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试行)
109
起重机械
标志
是否有定期 检验合格标 志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 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 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起重机械应按2年(部分设备1年)或 者大修周期进行内部检验,每年进行外部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八条。
11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无损检测。应有结论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 定期检验报告,并且上次报告提出的问题已得到 解 决 。
是否有使用 登记标志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登记证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五条。
111
安全附件 及安全保 护装置
紧急停止开 关及开关形 式是否符合 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紧急停止开关及开关形式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2
起重机械制 动器动作是 否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起重 机械制动器动作应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3
起重机械起 升高度限位 器装置是否 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起升高度限位器装置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4
冶金用起重 机械超速保 护装置是否 符合要求(冶 金用起重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冶金用起重机械超速保护装置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5
26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械 )
起重机械运 行机构行程 限位器是否 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应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规则“》。
116
起重量限制 器是否符合 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当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起重量 限制器应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17
起重机械缓 冲器和止挡 装置是否符 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应设置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并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电梯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规则“》。
118
起重机械电 气连锁保护 装置是否符 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起重机械应设置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并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 《起重机械督
检验和定期检验规
则)》。
119
起重机械金 属结构是否 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主要受力构件(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 标准节、吊具、横梁等)有明显变形;(2)金属 结构的连接焊缝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松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有缺件。
起重机械轨 道是否符合 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大车、小车轨道有明显松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1
起重机械作 业环境是否 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 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1) 安全距离不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
施,无红色障碍灯;(2)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 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
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七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2
运行情况
起重机械运 转、制动是否 正常
各种机构运转应正常,制动应可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3
起重机械操 纵系统、电气
控制系统是 否正常
起重机械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4
起重机械沿 轨道全长运 行是否有啃 轨现象
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不能有啃轨现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9号)第二
十九条;《起重机械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125
2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电镀设备
变压器防 护是否符 合要求
变压器屏护防护符合要求,保护接地可靠、
《 用 电 安 全 导 则 》 GB\T13869-2008,6.1.3
126
通风是否 符合要求
电镀槽抽风有效,现场空气流通良好,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 术 条 件 》 AQ5203-2008,10.1,-10 .5
127
镀槽是否 符合要求
镀槽无泄漏、导电部分清洁,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 术 条 件 》 AQ5203-2008,6,.7
128
吊运机械 是否符合 要求
起重机机连锁完好、保护接地可靠,
《起重机安全规程》 GB6067-2010,《用电安 全 导 则 》 GB\T13869-2008,6.13
129
作业场所 是否符合 要求
作业场所排水良好、地沟盖板齐全、现场安装有 急救用喷淋装置和洗眼器,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 术 条 件 》 AQ5203-2008,9.2
130
工业梯台
工业直梯 是否符合 要求
梯宽、梯级间距符合要求、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 设置护笼、护笼直径、直条布置符合布置要求、 直梯与平台相连接的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0mm、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扭曲、腐蚀、裂纹等严 重变形现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全要求》GB4053.1-2009
131
斜梯
梯宽扶手高 度是否符合 要求
梯宽、扶手高度、梯级间距符合布置要求,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全要求》GB4053.2-2009
132
踏步是否符
踏步高、宽适当,除扶手外必须设置一根横杆,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133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合要求
全 要 求 》 G1B4053.2-2009
结构是否符
合要求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扭曲变形腐蚀现象,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 全要求》GB4053.2-2009
134
活动梯
梯长、宽是否 符合要求
梯长应小于8米、梯宽不小于300mm、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 求》GB12142-2007,《便 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
135
防滑是否符
合要求
梯脚防滑措施可靠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 求》GB12142-2007,《便 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
136
轻金属梯是
否符合要求
轻金属梯具备拉升加长的活动梯其止回装置完好 无变形 ,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 求》GB12142-2007,《便 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
137
人字梯是否
符合要求
铰链无变形松脱、中间拉绳支撑牢固可靠,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 求》GB12142-2007,《便 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
138
结构件是否
符合要求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变形、裂纹曲扭、腐蚀现象,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 求》GB12142-2007,《便 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7059-2007
139
走台平台
护栏是否符
合要求
扶手高度、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布置合理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护 栏 杆及 平 台》
GB4053.3-2009,5.2-5. 5
140
3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踢脚板是否 符合要求
平台四周应设置踢脚板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 杆 及 钢 平 台》 GB4053.3-2009,5.6,4. 2.1
141
结构件是否 符合要求
结构件不得有松脱、裂纹、变形、腐蚀、等现象。
《钢制梯台工业防护栏 杆 及钢 平 台》 GB4053.3-2009,4.5.1
142
焊接机械
电源线及 屏护
电源线是否 符合要求
电源线长度不得超过3米,且中间不得有接头, 绝缘良好
《弧焊设备安全要求》 GB15579-1995,12.1-12 .8,《机械制造企业安全 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标 准》34.3.4《电阻焊机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 , GB15578-2008,6.6,
143
屏护是否符 合要求
焊接带电部分屏护可靠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 》 GB948-1999,11.2.3,11 .2.4
144
保护接地 是否符合 要求
电焊机外壳PE线连接正确、可靠,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 》 GB9448-1999,5.7.4,11 . 3《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6.1.3
145
绝缘电阻 是否符合 要求
电焊机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绝缘电阻值不 低于1兆欧
《建筑施工现场供用电 安 全 规 范》, GB50149-93,5.5.4
146
二次电源 线是否符
电焊机二次侧电缆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焊钳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 》
147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合要求
GB9448-1999,11.4.1-1 1.4.5
焊接场地 不符合要 求
焊接场所不得有易燃、爆炸、可燃物质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 》 GB9448-1999,6.2,6.3, 6.4.2
148
气瓶是否 符合要求
气割气焊使用的乙炔气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 瓶应定期分开存放,压力表应定期检验,乙炔气 瓶使用时一安装回火防止器,气瓶与明火间距应 符合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 》 GB9448-1999,10.5,10. 5.6,10.6
149
减压器、 皮管是否 符合要求
减压器、不得泄漏灵敏可靠,皮管颜色、耐压符 合要求无泄漏
《焊接与切割安全规 程》GB9448- 1999, 10.4,10.3
150
附属设施
水泵
泵的基础条 件是否符合 要求
固定式安装基础牢固,泵件叶轮完好,输送液体 无噪声,紧固件压接紧密,防松、防震动良好。 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罩壳紧密,并为防护式。 与设备相关连阀门,管道漆色、闭封紧密,压力 稳定,管理流向标识清楚。凡属GB13690所列危 化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表示方法在管道 上涂150mm宽黄色,两侧各涂25mm黑色环。轴承 润滑良好,机封无渗漏,联轴器部位与电机同心 度应 一 致。
151
旋转部位防 护罩、盖是否 符合要求
旋转部位包括联轴器,必须设置可靠。防护罩或 护栏无松动,漆色明晰。
152
电气设备装 置是否符合
要求
设备电气安全装置保护和设备PE线连接可靠,操 控仪表符合要求,移动式潜水泵或酸碱液泵应装 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泵的电气绝缘应定期
153
32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做预防性检测,有数据可查。
操作区域是 否符合要求
高位水箱、污水区域操作平台结构,应符合 GB4053,安全距离应符合GB23821,进入有限空间 清污及登高等危险作业应经过行政审批许可。
154
通风系统
通风系统是 否按规定的 要求进行检 查、校正
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应在工作前,根据通风设备 设施设计要求,施工规程,运行规程定期进行检 查,校正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根据通风设备设 计要求,检查设备基础安装、PE线、管道支架, 风管及附属设施连接是否牢固,检查风道、风管、 清扫口、集尘箱、密闭门、法兰连接,测量孔、 视窗等,检查调节阀,检查各种防护罩,插板阀 是否灵活,高处阀门的开关拉链(包括自然通风 天窗的电动、手动拉链转动是否灵活),检查风管 内有无杂物堵塞,通风联锁等保护装置的安全、 可靠。集中监视和显示、检测、报警的防控中心, 相关数据信息采集应及时处置。
风机运行稳定后,应检查相关工作参数、风量和 风压、风速,进行相关调整分配风量,作好标记 和记录。检查应分岗位和设备场所,对检查的不 符合,及时整改校正。
155
通风系统是 否指定专业 部门/人员进 行管理与维 护
对企业建立的或应当建立的送风及排风系统,自 然通风系统,降温系统,采暖系统,除尘排毒系 统需要有专业部门、专业人员、专门制度与规范 进行调整与运行管理和维护、修理、清扫,及时 消除通风系统故障,并定期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保障通风效能指标,达到预期。维护与检查应保 障安全操作。
156
场所
环境
路标 道通 厂交 进无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进厂道路设置限速、限高、 禁行等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
157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志标线
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 线》(GB5768-1999)。
厂区及车 间通道安 全
场区出入 口是否符 合安全规 定
场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 模、总体规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 素综合确定,但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且主要人 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3.3.7。
158
厂内道路 宽度是否 符合安全 规定
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中表2.3.3所列数值范围采用。注: 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路肩宽 度宜采用1m或1.5m。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第2.3.3 条 。
159
厂内道路 视距是否 符合安全 规定
厂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 停车视距不小于15m、会车视距不小于30m、交叉 口停车视距不小于20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 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 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 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第2.3.5 条 。
160
专供电瓶 车或内燃 叉车行驶 的道路是 否符合安 全规定
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厂 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2.3.10-1的 规定采用。专供内燃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 标,宜按《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中表 2.3.10-2的规定采用。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第2.3.10 条 。
161
人行道是 否符合安 全规定
大、中型厂的主、次干道,当人流集中、采用混 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 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 宽度可采用1.5m,且不宜小于0.75m。人行道的 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第2.3.11 条 。
162
铁路道口
工厂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163
34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是否符合 安全规定
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和《工 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 6389)的规定,不 宜与人行主干道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设置看 守道口、护栏、限速标志、警铃等安全设施或安 装无人看守道口智能报警系统。繁忙线路应设置 立体交叉。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11。
车间通道 是否符合 安全规定
车间地面应平坦,不打滑。加工车间通道尺寸应 符合《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中表3.1.4的规定,并应在地面明显标 出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4。
164
消防车道 是否符合 安全规定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 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6.0.6。
165
厂区布局
及设置
排放有害 物质的企 业是否符 合安全规 定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 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 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 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 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 1-2010)
5.1.4。
166
产生有害 气体的厂 房是否符 合安全规 定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产生 有害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异味的生产厂房, 应布置在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 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厂前区、洁净 厂房以及人流密集处留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1。
167
厂房的耐 火等级是 否符合安
全规定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许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
3.3.1。
16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仓库的耐 火等级是 否符合安 全规定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中表3.3.2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
3.3.2。
169
厂房防火 间距是否 符合安全 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 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 3.4. 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3.4.1。
170
仓库防火 间距是否 符合安全 规定
除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 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3.5.2的规 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
3.5.2。
171
排放有害 物质的企 业是否符 合安全规 定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 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 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避免与周边地区 产生相互影响,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 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 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GBZ 1-2010)
5.1.4。
172
车间布局 与地面
总体布局 与地面通 用安全
特殊性能车 间布局是否 符合安全规 定
酸洗、电镀、喷漆、配料、铸锻、热处理等腐蚀 性、尘毒危害比较严重及使用易燃易爆物料或气 体的生产工序,电磁电离辐射危害严重的工序, 应与其它生产工序隔开布置。不同危害生产工序 之间亦应相互隔离。危害相同的生产工序宜集中 或相邻 。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3.2。
173
车间内运输 设备横跨处 是否符合安 全规定
生产线辊道、带式运输机等运输设备,在人 员横跨处,应设带栏杆的人行走桥。平台、走台、 坑池边和升降口有跌落危险处,必须设栏杆或盖 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的设备处宜设钢斜梯;当
《机械工业职业安全卫
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5。
174
36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采用钢直梯时,钢直梯3m以上部分应设护笼。
试验站
信号、报警装 置是否符合 安全规定
有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或深冷等试验 台和装置的各类试验站,必须配备各种信号、报 警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机械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1.6。
175
悬挂输 送链安全装 置是否符合 规定
跨越通道、作业区和上下坡地段的悬挂输送 机,其输送链下必须设金属安全网和上下坡捕捉 器。在操作工位、升降段和转弯处必须安装紧急 停车开关。输送链下方的行人通道净空高度不得 小于1.9m。
《机械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4.8。
176
输送流 水线安全装 置是否符合 规定
连续输送流水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台设备应设按逆工艺流程起动、顺工艺 流程停车的电气联锁,并应能临时解除联锁;
2.应设紧急停车按钮,两按钮间隔宜小于等 于30m:
3.应装设声光报警信号。
《机械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3.4.9。
177
易受车 辆撞击的建 筑设置是否 符合规定
凡易受车辆撞击的设备及门框、柱、墙等建 筑部位,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设置足够 强度的护栏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电子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4.1.7。
178
工作场 所的地面是 否符合规定
工作场所的地面应平坦、防滑、易清扫,应 避免设置不必要的台阶、斜面、突起、凹陷。
《电子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4.1.9。
179
安全出 口距离是否 符合安全规 定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 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表 3.7.4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 50016-2006)
3.7.4。
180
疏散楼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
181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梯间是否符 合安全规定
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 圾道;3.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 它障碍物;4.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 体管道;5.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 体管道;6.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 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 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 等保护措施。
范》(GB 50016-2006)
7.4.1。
仓库
仓库布局
储存易 燃、易爆、有 毒物品的仓
库区布置是 否符合安全 规定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储罐、 堆场宜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并应远离火源、主要建(构)筑物和人员集中的 地带。储存液态介质的储罐四周,应接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 定设置防止事故泄漏的防火堤、防护墙或围堰。 储存区宜设置围墙和专用出入口。
使用槽车输送储存介质的储罐区,还应设置 卸车泊位及储罐防撞安全设施。
《电子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3.3.2第8 款 。
182
危险品 库区布置是 否符合安全 规定
化学危险品库、油库、木材库应布置在厂区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边缘地区,且应远离火 源 。
《机械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JBJ 18-2000)2.2.5。
183
危险品 库建筑物是 否符合安全 规定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 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 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 存 通则》 (GB 15603-1995)5.1。
184
贮存易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
《常用化学危险品
185
38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燃、易爆化学 危险品建筑
是否安装避 雷设备
装避雷设备。
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5.3.3。
仓库 物品储存 安全
物料或 物品的储存 是否符合安 全规定
物料或物品的储存、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散装物料堆积的坡面角不得大于其自然安 息角:当散装物料靠墙堆放时,其墙面应具有足 够的侧向抗压能力。
2.有包装的物品或裸装计件物品以堆垛方式 储存时,其堆放高度不应超过地坪的承载能力和 物品本身或包装物的耐压能力,并保证堆放的稳 定性。堆垛与照明灯具或建筑的墙、柱、顶应保 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3.料堆、堆垛、货架间应留有确保运输车辆 安全装卸、行驶的通道,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标识。
《电子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4.1.22。
186
常用化 学危险品贮 存是否符合 安全规定
贮存量及贮存安排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 通则》(GB 15603-1995)中表1。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 存 通则》 (GB
15603-1995)6.2。
187
遇火等 引起燃烧的 危化品是否 符合安全贮 存规定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 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 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6.3。
188
产生有 毒气体的危 化品是否符 合安全贮存 规定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 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贮存 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 (GB
15603-1995)6.4。
189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车 间 照明与采 光
一般 照明值是 否符合安 全规定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 设计标准》(GB 50034-2004)中表5.3.1的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2004)
5.3.1。
190
公用 场所照明 值是否符 合安全规 定
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2004)中表5.4.1的规定。
《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2004)
5.4.1。
191
应
急照明
的照度
值是否
符合安
全规定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1.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 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 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1x。
《建筑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2004)
5.4.2。
192
建
筑采光
系数值
是否符
合安全
规定
工业建筑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建筑采 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中表3.2.8的 规 定 。
《建筑采光设计 标 准 》 ( GB/T 50033-2001)3.2.8。
193
厂区及车 间安全标 识
安
全标志
或安全
色是否
符合规
定
在容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根 据现场具体状况设置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 志或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 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安全色》(GB 2893) 的有关规定。
《电子工业职业 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523-2010 )
4.7.1。
194
40
一级
要素
二级
要素
三级要素
四级要素
五级要素
标准要素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排查部门 及责任人
排查
周期
隐患
序号
消
防标志
是否符
合规定
应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 的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的消防安全标志。
《电子工业职业 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523-2010)
4.7.2。
195
道
路交通
标志和
标线是
否符合
规定
场区(或厂区)道路及厂房(或建筑)内的主 要通道,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 线》(GB5768)的有关规定,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电子工业职业安 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23-2010)4.7.3。
196
职
业病危
害警示
标识是
否符合
规定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 产品、物料堆场(或堆放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 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 定设置警示标识。
《电子工业职业 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523-2010)
4.7.4。
197
输
送管道
标识不
符合安
全规定
建设项目的非地下埋设的气体和液体输送管 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涂刷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安全标识。
《电子工业职业 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 50523-2010 )
4.7.5。
198
从业 人员 操作 行为
是否有“三 违”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 为 。
国家安监总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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