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84题: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据此可知,本案一审的审理期限不一定是6个月。
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可采用涉外方式送达。本题中,李-虹与琼-斯自2012年登记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直至2014年2月,因此,琼-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有住所的。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可知,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是30日。本题中,琼-斯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与李-虹一样,都是15天,而非30天。
选项D正确。《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